“从 49 岁到 75 岁,我把半生都耗在了维权路上。多希望县委县政府和法院能真正坐下来,把我的事当成大事来管,让我在有生之年能看到公平正义。” 近日,75 岁...
涉嫌贵州建工集团一建司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资乱支付他人269万元一二审法官串通勾结徇私枉法改变赔偿诉求 违规违纪违法的举报
举报人:肖开华,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身份证号:522132196712072238。
被举报人:习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丁旺轩任(2024)黔0330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审判长把用人单位拖欠劳动工资不赔,存在事实不清,徇私枉法,改变赔偿诉求。
被举报人: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晶晶任(2024)黔03民终4583号民事判决审判长与贵州建工集团一建司赵建平微信聊天记录作证据,驳回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
第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司)责任人赵建平与负责人申永东出示支付赁证的序号:5、8、13、20、25、30、32号等虚假支付劳务费共计269万元,分别支付给冯利平、田克、傅亚松、罗卫等人劳务工资的证据未质证。
第三人周远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身份证号:522132196610282819,电话:13708517711,利用官商勾结项目工程到处诈骗交保证金60万元未退还。
2010年7月7日工程项目责任书,甲方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何振华、项目责任人赵建平签订工程项目责任书。
2010年9月10日,周远林打的收条肖开华交习水酒厂省建一司一标厂房保证金60万元的收款依据。
2011年4月2日施工总包方委托人甲方赵建平、乙方周远林、丙方施工责任人,方学明、龚世军、官克波、李详胜、宋小东、方学明、黄鸿春等之人。
2013年3月14日15时至2013年3月14日17时30分,肖开华向习水县公安局举报周远林诈骗一案,讯问笔录十年未作处理。
2023年9月15日周远林与肖开华调解协议书,因协议人肖开华与周远林合伙完成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浓香片区技改工程制酒车间,1、2号生产厂房(以下简称习酒公司)竣工验收至今,周远林不与肖开华结算,多次追收无果,由习水县公安局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结算,肖开华进入该项目于2010年9月10日,周远林收至肖开华交来合资习酒厂省建一司技改工程60万元保证金。判决上推卸责任。
2023年9月15日习九警民调(2023)343号《人调解协议书》第2条,经双方友好协商,载明:从一建司结算的尾款中扣除3072346.18元,赵建平的管理费由肖开华负责,肖开华实际应得工程款1842932.42元,是包括肖开华至今还有732353.18元未收回的投资款项和周远林至今未退回肖开华缴纳60万元的保证金及周远林分配的510579.24元的工资在内组成的。经公安机关监督一建司住现场责任人肖良旋、罗卫等人进行审核结算,
2017年9月20日,经华审基审【2017】177号《工程审计结算报告》第8页、9页中没有序号的审核金额为15367672.75元,属于周远林与肖开华的投资工程款项总收入,有序号的属于习酒公司另外发包的工程款项。
2016年8月18日,中止审理申请书,请求裁定中止对王先义诉申请人一建司、赵建平、周远林、拖欠肖开华工程款纠纷一案,工程款已经远远超过了投标价的基础上多支出了600万元,周远林不断的变换着身份;一会儿材料供货商、一会儿实际施工人,周远林与赵建平相互勾结,伪造相应的交易赁证,伪造虚假证据,妄图达到侵占国有资产资金的目的。
2014年8月11日,贵阳市公安局筑公(刑)调证字(2014)381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袁明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我局侦办的赵建平、周远林涉嫌挪用资金案,该案需调取你处下列有关证据,习酒厂项目的财务资料,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将受法律追究。
2015年2月14日、由赵建平、因一建司资质承揽的习水酒厂的技改一标的工程,在实施施工过程中由周远林全权进行实施工作,经核实现场具体施工由肖开华在执行,其具体单价费用支付均由周远林给于本人确不清楚具体支付情况,据了解周远林现确实尚欠肖开华所施工的尾款,至今一直追讨工程尾款。
肖开华多次找赵建平、周远林追收所垫付的款项无果,于2017年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2017)黔0330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证明了肖开华与周远林合伙委托并约利益责任分担的关系事实,工程项目不能完全分割,存在分岐,尚需先行解决合伙纠纷事项。
赵建平、周远林二人与一建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民终4545号民事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由挂靠人依法承担责任。因周远林有权向赵建平、一建司主张贷款,且赵建平、一建司应当对货款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9)黔0330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二、一建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周远林货款2612560.60元,赵建平连带清偿责任;一二诉讼费由55400元由一建司赵建平负担的判决。
肖开华承建、一建司、赵建平、周远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习九警民调(2023)343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伙工程款1842932.42元;三、判令第三人一建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工程款;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但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岀(2024)黔0330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采信合法,周远林收取肖开华60万元保证金用于何处?应当由周远林归还此款,焦点,改变原告的合伙工程款1842932.42元未得赔偿,肖开华不服判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周远林向肖开华支付合伙工程款1842932.42元,一建司在案涉项目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肖开华直接支付工程款,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32079.元。
因被上诉人串通一二审法官,所以二审法院(2024)黔03民终458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判决第23、24页中,一建司出示支付序号有5、8、13、20、30、25、32号等提供的虚假支付劳务费269万元未质证,未经肖开华同意分别支付给冯利平、田克、付亚松、罗卫等人的“劳务工资”无任何施工记录,考勤表证人证言的证据,明显不具备真实性,并且本案2014年11月8日庭审笔录第8页,赵建平当庭陈述看到的高管人员的签字,发现吃拿回扣的嫌疑,本人保留向纪委举报的意见,证明二审法院故意帮助一建司隐瞒虚假支付,清楚案涉工程款的事实,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的事实。
肖开华不服二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作出(2025)黔民申3253号民事裁定书存在事实不清,故意偏袒,歪曲再审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被举报人一二审再审法院和法官上下三级未审查贵州建工集团一建司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
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督能力建设,目标责任制,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第20条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
由出资人依法清偿。第3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为此,被举报的法官严重违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官法46条、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99条之规定,故意歪曲法律的事实导致举报人肖开华垫付材料款732353.18元+60万元保证金+农民工工资510879.24元,共计:1842932.42元,造成举报人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特向中央纪监委、最高法院、检察院和相关单位进行举报,切实保护农民工工资的合法权益。
特此举报
举报人:肖开华
202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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